(2013)抚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焦广森诉张桂华、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森,张桂华,宋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焦广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桂华,女,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宋德祥,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广森诉被告张桂华、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森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广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525.00元,退回原告焦广森525.00元。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莲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