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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焦广森诉张桂华、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森,张桂华,宋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焦广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桂华,女,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宋德祥,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广森诉被告张桂华、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森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广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525.00元,退回原告焦广森525.00元。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莲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