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谢晓辉、毕杰与刘利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谢晓辉。申请执行人毕杰,被执行人刘利。谢晓辉、毕杰诉刘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利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谢晓辉、毕杰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依据谢晓辉、毕杰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将刘利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继续查封其名下财产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利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