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刚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5日在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份生育双胞胎子女名字叫张甲、张乙,现1周七个月。2012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此。因婚前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因为琐碎事吵架打闹,多次产生纠纷,婚后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还因琐事争吵,且与原告父母发生数次争吵,使得矛盾加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甲、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存款8万元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只是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有一些小矛盾并无重大的矛盾。我心里有原告,且原告是婚生子女张甲、张乙的爸爸。原告生病了我依然会关心原告,不管怎么样我都能原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5日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13日育婚生龙凤胎子女张甲、张乙,现1周七个月。现男孩张甲跟着被告母亲居住,女孩张乙一直跟原告父母与被告居住。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政治部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应珍惜感情。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一份关心、少一点责难,多从自身查找问题所在,改正自己的不足,进一步促进双方的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