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1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X与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10185号原告刘XX,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被告黎XX,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XX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小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