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甘林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林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邹金言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73号原告:甘林根。委托代理人:陈玉,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41号。负责人:谢振龙,党委书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应波。委托代理人:钟佩玲。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21号。负责人:王继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偲。委托代理人:杨波。第三人:邹金言。委托代理人:董齐俊,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萍,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林根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第三人邹金言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甘林根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林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林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甘林根承担。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