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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周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周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道全,男,该公司财务会计。被告周书龙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及保全费2520元,共计556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