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执字第310号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道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72岁,住道县交通局家属房。被执行人李xx,男,68岁,住道县梅花镇社湾村。本院在执行(2001)道民初字第417号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道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唐新德审判员 谢宏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