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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31-1号原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表人童新,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代表刘国平。被告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元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元宝,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台湾富元精密镀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