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建洪与周新东、叶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洪,周新东,叶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杨建洪,市民。委托代理人赵正会,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东,市民。被告叶春梅,市民。原告杨建洪诉被告周新东、叶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周新东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10日。上述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周新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建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大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