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调确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德平、顾明达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平,顾明达,沃立明,邹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45号申请人:徐德平。申请人:顾明达。委托代理人:郑彩珍。申请人:沃立明。申请人:邹杏琴,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德平、顾明达、沃立明、邹杏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德平、顾明达、沃立明、邹杏琴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6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徐德平住院三次共89天期间花去医药费130000元,其中顾明达已支付110000元,沃立明及邹杏琴已支付20000元,其余其他部分已由徐德平自行支付;二、顾明达、沃立明、邹杏琴再一次性支付给徐德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徐德平父母及子女)、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等善后其他一切费用共计300000元,其中顾明达承担214000元,沃立明及邹杏琴承担86000元,其余费用由徐德平自行承担(包括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徐德平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徐德平与顾明达、沃立明、邹杏琴就本案不再起纠纷,今后各方无涉。四、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协议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并请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予以调确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