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董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陈金凤,被告:董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凤诉被告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