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江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房小勇、房某某、吴存果、叶术香诉邹锐、张力、邹富剑、李富勇、王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江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2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小勇,房某某,吴存果,叶术香,邹锐,张力,邹富剑,李富勇,王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寿江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2号原告:房小勇,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房某某,男,200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房小勇,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房某某之父。原告:吴存果,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叶术香,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崇华,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锐,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钟勇,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被告:张力,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富剑,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李富勇,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被告邹富剑、李富勇的委托代理人:彭家银,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平,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四楼2号。负责人:何跃,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跃,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江福,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寿洪武,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珠江东路88号电信网管大厦一、二楼。负责人:唐欣,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永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房小勇、房某某、吴存果、叶术香诉被告邹锐、张力、邹富剑、李富勇、王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江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房小勇、房某某、吴存果、叶术香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邹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处应获赔偿款95000元进行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房小勇、房某某、吴存果、叶术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依照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给付被告的赔偿款95000元暂停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