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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059-2号原告:黄海平。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达。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平与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平撤回对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黄海平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