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059-2号原告:黄海平。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达。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平与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平撤回对被告安庆千人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黄海平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