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陈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平,陈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90号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9289-4,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杨,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平,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陈荔,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陈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