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38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810-2号原告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78元,由原告湖南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