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福迪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柯菊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委托代理人:宋武福。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化工油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