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阳翔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阳翔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9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开金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阳翔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毕守西,系该公司负责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阳翔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