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锐、郑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锐;郑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旭光,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郑小玉,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锐、郑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