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商初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朱光岩与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岩,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商初字第597-2号原告:朱光岩,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兵,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朱光岩与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苏省建湖县。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现原告朱光岩提交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期间的称重单七份证实其向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供应焦油产品,且系送货至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处,双方未签订合同。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购买原告焦油产品引发的纠纷,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因此,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建祖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