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史文军与明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军,明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史文军,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俊芬,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史文军与被告明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原告史文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