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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与张建威-执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张建威,张学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立丰,职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威被执行人张学忍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槐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11月1日晋州市人民法院立执行案。现发现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建威在晋州市通达花园--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英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