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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钟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钟,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杨万钟,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蒋四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钟诉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去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万钟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