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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向德星与杨才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德星,杨才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向德星,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荆新民,系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才珍,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敦辉,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虎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家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德星与被告杨才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德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向德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德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向德星承担。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