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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历城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历城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立俭、陈珍果(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本案的涉案房屋已经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于2011年2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6月25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珍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3年12月9日,原告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及地下室的房屋一套。2007年1月18日,原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2006年12月被告朱某某强行占有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被告至今拒绝搬离。为维护原告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搬离该房屋并赔偿损失。被告朱某某缺席辩称,涉案房屋已由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并经拍卖程序由被告拍卖取得该房屋,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4日朱某某与王某(系李某某之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即王某)将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房产出售��乙方(即朱某某);房屋成交价格380170.29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约定交房时间为2006年年底。同日,王某向朱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购房款叁拾捌万零壹佰柒拾元贰角玖分(380170.29元)。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中均加盖有李某某印章。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将其购买该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购房原始发票交于朱某某。2006年12月底,王某将该房钥匙一套交于朱某某,此后,朱某某占有并使用该房屋。2007年2月6日,李某某与王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3条约定:夫妻现有坐落于华龙路791号1号楼2单元802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历城字第0830**)产权人为李某某,现协商归李某某所有,房内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家中没有存款。第4条约定:夫妻双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个人承担偿还,共同债务(肆万元)由王某负责偿还。朱某某于2007年3月15日起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和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立案号为(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360号,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后,李某某以该案审理以(2007)历城民初字第57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由要求中止该案的审理,后本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了该案诉讼。李某某于2007年4月13日另行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历城区法院立案号为(2007)历城民初字第571号,案由为房屋买卖协议纠纷。经审理后,历城区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历城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与朱某某于2006年7月4日就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房产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朱某某对该判决书���服,提起了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民一终字第87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7)历城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后历城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认为李某某应当在(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360号案件中主张自己的权利,作出(2007)历城民重初字第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李某某的起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360号案件恢复审理,并于2010年3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以李某某对王某与朱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知情、也无证据证明事后李某某对该行为的追认等为由,确认王某与朱某某于2006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法驳回了朱某某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朱某某对该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后朱某某撤回上诉。2011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的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审理中李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朱某某赔偿其自2007年6月至2012年1月的租金损失120000元。另查明,2010年朱某某起诉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和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历商初字第5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李某某名下的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的房屋。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王某与朱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中均存在过错导致该协议无效,酌情确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历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返还朱某某购房款380170.29元并按照70%的比例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407420.8元。朱某某对该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1)济民一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因朱某某起诉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历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支付朱某某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某对上述债务共同偿还。李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济民四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朱某某起诉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历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李某某支付朱某某2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某、李某某支付朱某某2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李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济民五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朱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之间上述案件,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名下所有的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进行拍卖。2013年6月13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历执字第1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791号名人大第小区1号楼2单元802室的房产归买受人朱某某所有。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朱某某应当赔偿其自2007年6月15日至2013年1月的房租损失120000元,并提交房租收条12张。被告朱某某缺席未质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判决书、房租收条,被告朱某某提交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其房租损失基于朱某某占有该房屋,而朱某某占有房屋是李某某的前夫王某与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由王某给付朱某某的。虽然此后李某某以自己对房屋买卖不知情起诉并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朱某某占有该房屋是经过房屋所有权人之一王某的同意和主动交付,李某某一直称王某出卖房屋之事自己不知情,说明王某交付朱某某该房屋时李某某已经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李某某称其因朱某某占有该房屋导致其在外租房造成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李某某提交的租金收条无法证实其与朱某某占有该房屋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李某某要求朱某某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悦静审 判 员 徐   肃人民陪审员 李 珊 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