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水慧鑫物资有限公司,甘肃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成县开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2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甘执复字第12号申请复议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水慧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建材综合批发商场。申请执行人:甘肃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成县开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高丘市建新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段春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2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陇南市康县太石乡雍坝村。负责人:张道友,该项目经理。申请复议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陇中法异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申请复议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已履行执行裁定书中部分付款义务,剩余款项的支付已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一致,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冻结申请人的账号予以解冻,本案复议事项已不复存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复议人复议申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维奇代理审判员 强 峰代理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