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春生、项秋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春生,项秋霞,张瑞亮,谭爱民,刘守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625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马春生。被告项秋霞。被告张瑞亮。被告谭爱民。被告刘守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春生、项秋霞、张瑞亮、谭爱民、刘守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