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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增华与井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华,井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华法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杨增华,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镇城南村五组。被执行人井岗辉,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镇龙山村东村组。申请人杨增华依据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井岗辉给付申请人杨增华借款14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执行费2015元,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井岗辉于2013年6月14日将其位于华县杏林中学对面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王利献,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封查,查封期间由王利献负责看管,现王利献元已将收益27000元交予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妻子王亚萍名下的存款11490.36元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实现债权36475.36元,上交执行费2015元,下余104525.64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以对该案再次立案予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红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