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巧敏、张繁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巧敏,张繁娅,张海鱼,周明婷,张繁锋,周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103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周巧敏。被告张繁娅。被告张海鱼。被告周明婷。被告张繁锋。被告周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巧敏、张繁亚、张海鱼、周明婷、张繁锋、周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铃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