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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生。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生。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田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