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玉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文玉民初字第94号原告:周某甲,家务,中国籍,(VIACAVO24,MILANDOLAMODENATTAIIA)。委托代理人:吴云磊,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表弟。被告:周某乙,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吴云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甲诉称:1995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周某丙;2001年8月18,日生育次女周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戊;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意大利生活期间,被告不勤劳务工,经常外出打老虎机、饮酒,酒后经常殴打原告,双方也经常为琐事吵架。2011年3月,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4月2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受伤,肋骨、左手腕骨折,原告当场晕倒在地,被告因此被意大利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周某丁由原告抚养,儿子周某戊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周某丁。1998年10月被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00年2月原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13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其子女户口薄,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周某乙有家庭暴力且多次殴打原告致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未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昆人民陪审员 胡永催人民陪审员 胡允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