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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占杰与吴艳涛、吴金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杰,吴艳涛,吴金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72号原告郭占杰,男,住扶沟县农牧场。被告吴艳涛,男,住扶沟县农牧场。被告吴金全,男,住扶沟县农牧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杰诉被告吴艳涛、吴金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占杰与被告吴艳涛、吴金全已达成和解。原告郭占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艳涛、吴金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占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杰撤回对吴艳涛、吴金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占杰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