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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量子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量子股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8),组织机构代码20850452-3。法定代表人:黄荣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凡瑛,重庆佳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进,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9905-1。法定代表人:邢亚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琴,女,土家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量子股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4178-4。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阳,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量子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