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刘汝跃与卢妙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跃,卢妙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刘汝跃。委托代理人:杨晓金。被告:卢妙仙。委托代理人:许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跃诉被告卢妙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汝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汝跃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