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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温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0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庄灶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536。委托代理人曾倩,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彩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