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执字第00514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农民。被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11,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农民。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蒋某某给付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洪超抚养费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己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由被执行人蒋某某给付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洪超抚养费24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