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铁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龙商场与XX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龙商场,XX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龙商场。被执行人:XX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2)济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俊物品一宗(见2013年9月26日强制腾空涉案房屋所搬出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