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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仪征汇鑫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刘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汇鑫玻璃钢有限公司,刘荣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仪征汇鑫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猛、王绕红,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汇鑫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汇鑫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仪征汇鑫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尹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