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祥云与高美利、李成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云,高美利,李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413号申请执行人王祥云,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高美利,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无业。被执行人李成彪,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王祥云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40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美利、李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美利、李成彪偿还申请人王祥云借款本金150万元,剩余借款利息40万元被执行人高美利、李成彪和申请人王祥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美利、李成彪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5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王祥云自愿放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17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