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方军与金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军,金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184号原告:吴方军,1972年1月17日。被告:金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方军与被告金春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方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方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吴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尤宣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