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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方军与金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军,金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184号原告:吴方军,1972年1月17日。被告:金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方军与被告金春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方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方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吴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尤宣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