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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欧阳天瑞与葛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天瑞,葛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天瑞。被执行人葛万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44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葛万福所有的位于霞山区友谊路14号3幢301房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葛万福所有的位于霞山区友谊路14号3幢301房(建筑面积:91.69平方米、房屋证号:5337043),所得款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维审判员 许荣春审判员 陈 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根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