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余丽萍与祝忠诚、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丽萍,祝忠诚,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余丽萍,女,生于1972年5月4日,住剑阁县城。申请执行人祝忠诚,男,生于1972年6月29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民终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丽萍申请执行祝忠诚、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成都第一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茶店子支行的存款110740.00元予以扣划至剑阁县财政局。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志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