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徐振其与周法海、徐银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其,周法海,徐银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67号原告:徐振其。被告:周法海。被告:徐银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其与被告周法海、徐银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其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其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0元,由原告徐振其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