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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9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彭波与赖鳌、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波,赖鳌,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925-1号申请执行人彭波,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北路***号。被执行人赖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三村*栋***房。被执行人XXX,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申请人彭波与被执行人赖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鳌、XXX的银行存款337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