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楼鑫成与杨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75号原告:楼鑫成。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杨永连。被告:杨真。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鑫成诉被告杨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鑫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鑫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鑫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楼鑫成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