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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郁介群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介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介群,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地。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7日刑满被释放。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介群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美玉、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介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至6月20日,被告人郁介群使用私刻的桑植县芭茅溪乡芭茅溪村委会印章制作倡议书,以“为白血患者向某丙募捐”为名,骗取张家界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海事局等多家单位及个人人民币8850元,据为己有。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郁介群利用私刻的印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介群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郁介群辩称自己没有私刻公章,村里本来就有两个公章,是村书记喊我拿着的,我募捐来的钱都给了向某丙,或者是为讨钱请客吃饭、买礼物了,自己没用一分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桑植县芭茅溪乡芭茅溪村村委会因该村村民向某丙(女,10岁,在读学生)身患白血病,为筹集医药费在该乡范围内组织了一次募捐活动。同年5月6日至6月20日,被告人郁介群使用私刻的芭茅溪村村委会印章制作倡议书,以“为白血患者向某丙募捐”为名,骗取张家界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海事局等多家单位及个人的人民币8850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向某甲、詹某甲、向某乙、詹某乙、蔡某甲的证言证明,向某甲是向某丙的爷爷,詹某甲是向某丙的母亲,向某乙是向某丙的父亲,詹某乙是向某丙的舅舅。向某丙于2013年4月被确诊出白血病,后向某丙的亲属均没有委托被告人郁介群向社会募捐,也没有收到过郁介群“募捐”得来的钱。郁介群曾告诉向某甲帮向某丙向张家界市民政局要得200元,但没有给向某甲,郁介群曾告诉向某乙帮向某丙要得有钱放在乡政府干部蔡某甲手里,向某乙向蔡某甲核实后没有此事。2、证人莫某甲、甘某甲的证言证明,莫某甲是芭茅溪村的村主任,掌管村委会印章,甘某甲是该村的村支部书记。2013年5月1日该村村委会因村民向某丙身患白血病,在芭茅溪乡政府大门口组织了一次募捐活动。郁介群在没有得到向某丙的亲属及任何组织的委托和授权下,私自以“为白血患者向某丙募捐”为名向单位和个人募捐,且没有将募捐得来的钱交给向某丙的亲属。村委会没有给郁介群出具过募捐倡议书,也没有在郁介群持有的募捐倡议书上盖过村委会的印章,郁介群持有一枚与村委会印章相似的印章,其曾经使用该印章向有关单位要过钱,郁介群持有的一份为向某丙募捐倡议书上就盖有该印章。3、证人郁某丙、王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郁介群以为向某丙募捐的名义收了郁某丙的100元,郁某丙在得知郁介群没有将100元给向某丙的亲属后又要回了100元。4、证人谷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郁介群到桑植县妇联要求妇联委托其为向某丙募捐并签字盖章,县妇联没有委托及签字盖章。5、被害人胡某甲、覃某甲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郁介群于2013年5月中旬到张家界市民政局,自称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盖有其私刻的村公章印的倡议书,以给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该局及个人现金1200元。6、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郁介群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永定区政法委现金200元。7、被害人田某甲、唐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郁介群持一份证明、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以给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的田某甲、唐某甲的现金各200元。8、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郁介群持盖有私刻的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老村支书的孙女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电业局李某甲的现金300元。9、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郁介群持身份证、报道过该事的报纸、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老村支书的孙女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检察院的现金500元。10、被害人褚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初,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相关资料,以给患白血病的老村支书的孙女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人民银行的现金400元及工作人员褚某甲的200元。1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郁介群持私刻的村印章、以村里的名义书写的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人防办的现金1000元。12、被害人孔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郁介群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军声画院孔某甲的现金200元。1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私刻的村印章、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走张家界市公路管理局的现金2000元。1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退休村书记,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人社局吴某乙的现金100元。15、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18日许,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老支部书记,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银监分局的现金300元。1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海事局的现金200元。17、被害人席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地税局的现金300元。18、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持募捐人签名花名册等资料,以给白血病患者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杨某甲的现金100元。19、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募捐人签名花名册等资料,以给白血病患者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永定区工商局的现金500元。20、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老支部书记,持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发改委李某丁的现金200元。21、被害人商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募捐人签名花名册等资料,以给白血病患者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金盾保安公司的现金200元。2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持募捐倡议书、募捐人签名花名册等资料,以给白血病患者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湘西青旅杨某乙的现金50元。2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5日,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老支部书记,持私刻的村委会公章、募捐倡议书和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患白血病的向某丙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永定区畜牧水产局的现金200元。24、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介群谎称自己是芭茅溪村的村书记,持募捐倡议书、募捐人签名花名册,以给白血病患者募捐的名义骗走张家界市中国旅行社廖某甲的现金300元。25、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被告人郁介群持有的信用社借记卡一张、郁介群私刻的桑植县芭茅溪乡芭茅溪村民委员会印章一枚,该借记卡的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抓获郁介群时查获并扣押了其持有的报告书一张、捐款倡议书二张、捐款花名册三张、收据一本、印章一枚、借记卡一张,公安机关查询该借记卡内余额为1626.18元。26、募捐倡议书、捐款花名册、领条、收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郁介群持盖有私刻村委会公章印的标题为“生命可贵、爱心无价”的募捐倡议书、捐款花名册,向多家单位及个人骗得现金人民币8850元。27、郁介群持有的报告、情况说明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郁介群在案发前就私刻了芭茅溪村委会的印章,曾经以修路、搞旅游开发等项目为名制作报告后向有关单位、部门要钱。28、湘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证明向某丙,女,10岁,2013年4月28日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9、芭茅溪村委会的会议记录证明,该村委会讨论并安排于2013年5月1日村委会组织为向某丙募捐的活动。30、桑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郁某甲犯强奸罪于1996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7日被刑满释放。3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郁介群于2013年6月25日被抓获归案。3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郁介群的身份情况。33、被告人郁介群的供述与辩解,自己在没有受向某丙的亲属的委托下以募捐的方式向张家界市有些单位及个人收取了6100余元,信用卡里还有3200元,其余的都开销了。募捐倡议书是村里出具的,持有的印章是自己在永定区刻的。募捐得来的钱还没有给向某丙的亲属,曾经三次遇到向某丙的爷爷向某甲要将钱给他,他都说暂时放在自己手里。本院认为,被告人郁介群采取利用伪造的基层组织印章制作募捐倡议书、要他人在捐款花名册签名等手段取得他人的信任,以救治白血病患者为幌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郁介群辨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持有的募捐倡议书是村委会出具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采纳。被告人郁介群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其量刑情节有:诈骗金额8850元,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介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艾相志人民陪审员  唐运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恋  附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