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四忠与于贞明、朱在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四忠,于贞明,朱在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朱四忠,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炳勇,男,汉族。被告于贞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在香,女,汉族,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四忠与被告于贞明、朱在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赵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