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零国豪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零国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零国豪,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零国豪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零国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等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一、2011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另案处理)、“阿关”走到思阳镇明江市场彭××的烤鸭店时,见烤鸭店无人看管,苏××剪断该店的锁头。零国豪、苏××、“阿关”等人就进入该店内将里面的四罐煤气盗走后,卖给他人得人民币500多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煤气罐价格共计为人民币920元。二、2011年8、9月份的某一天23时许,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阿关”走到思阳镇中华路姚××家楼下时,见姚××家的门没有上锁,零国豪、苏××等三人便走上三楼厨房,将厨房里的两个铝桶、一个铝盖、一个煤气罐、一台煤气灶等物品盗走。后卖给他人得人民币100多元。三、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阿关”走到思阳镇明江市场靠近南苑宾馆的刘×良经营的小卖部时,见该小卖部无人看管。苏××开锁后和零国豪、“阿关”一起进入里面,将里面的3箱花生牛奶、1箱椰子汁、2箱红牛饮料、1箱冬瓜奶茶、人民币400元、约300元的啤酒兑奖瓶盖等财物盗走。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格共计为人民币525元。四、2011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阿关”走到思阳镇初中对面的陆×自建房工地上时,见工地上无人看管,零国豪、苏××等三人便将露出地梁柱头的钢筋折断,将20多条钢筋盗走后卖给他人,得人民币100多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875元。五、2011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走到思阳镇中华路城南开发区卢××承租的一栋居民楼一楼后,苏××打开门锁进入里面。两人将两辆电动三轮车共10个电瓶盗走。后将电瓶卖给电瓶店得人民币1200多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000元。六、2011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走到思阳镇中华路黄××经营的常盛综合商行时,苏××开锁后,两人进入商行内将里面的人民币600多元及一部手机盗走。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10元。七、2012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走到思阳镇东靖路刘×付自建房时,两人用铁棍把厨房门锁撬坏后进入厨房盗窃得一个煤气罐、一个煤气灶、一个电磁炉、一个电饭煲及6只鸡。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471元。八、2012年5月份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零国豪伙同苏××走到思阳镇中华路西门车站对面邹××经营的小卖部时,零国豪以买饮料为由分散邹××的注意力。苏××趁机将邹××装有人民币280多元的盒子盗走。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零国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零国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失主彭××、姚××、刘×良、陆×、卢××、黄××、刘×付、邹××的陈述、同案人苏××的供述、被告人零国豪的供述、被告人零国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零国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零国豪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零国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零国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