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永执字第1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8)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德文,刘汉乡宁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永执字第1023-5号申请执行人冀德文,男,生于1953年8月2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汉乡宁屯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德文与被执行人刘汉乡宁屯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1994)永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审 判 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