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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梁波与深圳市新天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深圳市新天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梁波,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田澄海,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天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余江。委托代理人张丽,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限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但未按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规定的时间缴纳反诉费。同日,原告梁波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原告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故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同样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称由于原告已经撤诉,故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反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波撤回起诉;二、按被告深圳市新天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洁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