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岳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岳某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石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岳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谭明志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