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岳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岳某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石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岳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谭明志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